刑事辩护工作,不仅仅是针对卷宗材料进行法律条文的套用,更是要穿透案卷表面记载的客观行为,挖掘行为人背后的主观心理状态,结合客观行为痕迹,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。在刑事案件办理当中,主观故意、非法占有目的这类内心要素没有办法被直接观测,只能依靠客观行为、环境背景、当事人陈述、间接证据综合推导,这也是刑辩实务当中争议较多、辩护难度较高的领域。滑莹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业务,在职务犯罪、侵财类犯罪、涉黑涉恶、网络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当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,擅长从细节证据切入,辨析行为人主观心态,开展精细化辩护。
滑莹律师为山东求新(济南)律师事务所主任,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,同时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。滑莹律师兼具实务办案、学术研究与法治传播多重经历,担任中央电视台12频道《法律讲堂》主讲人、央视频《法讲》栏目主讲人,参与多部法律专业书籍编撰,包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《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〉适用指南》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《从思路到实操: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》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曾对滑莹律师开展专访,刊载其撰写的实务研究文章,聚焦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认定等刑辩难点问题。
在法律服务延伸层面,滑莹律师参与影视剧法律内容审核工作,对周迅主演律政剧《不完美受害人》开展法律内容审核,同时担任短剧《法官的荣耀》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。在社会履职方面,滑莹律师身兼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、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等社会职务,同时受聘多地党政一体法律专家、政府法律顾问,参与地方法治建设。在办案实践中,滑莹律师既承办过多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,也处理大量普通当事人的刑事案件,办理过多起不起诉、二审改判、改变定性的辩护案件,涵盖贪污、盗窃、诈骗、非法拘禁、毒品犯罪、传销犯罪等诸多罪名,既处理职务类犯罪,也处理普通侵财类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。
很多普通当事人,并不清楚刑法认定犯罪,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行为与主观罪过两个层面。不少人会简单认为,只要客观上拿走别人财物,就一定构成盗窃。但刑法上成立盗窃罪,除了客观上转移占有他人财物,还必须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。现实生活中,在车站、高铁、商场等公共场所,误拿他人遗留物品的情形时有发生,这类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,稍有处理不当,普通公民就会卷入刑事程序,个人的工作、生活、社会评价都会遭受负面影响。下面分享滑莹律师办理的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一案,从案情背景、办案策略、辩护要点、案件价值、实务警示多个角度展开解析,厘清侵财犯罪当中主观目的的裁判逻辑。
一、案件概况
本案当事人潘某某,是一名民营企业家。案件事发于高铁出行途中,潘某某临近下车,邻座乘客已经离开,座位前方储物兜遗留一个眼镜盒。潘某某看到该眼镜盒,便拿起物品下车。原物品所有人发现物品遗失后报警,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,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从客观行为来看,潘某某确实将他人遗落的眼镜盒带离车厢,从外观事实容易直接得出盗窃的初步判断。一旦盗窃罪指控成立,当事人将会留下犯罪记录,对个人从业、企业经营都会带来较重的负面影响。

二、案件核心困境
,主观心理无直接证据。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内心想法,没有直接书证、物证能够直接证明嫌疑人当时脑子里的想法,侦查机关主要依靠当事人供述和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心态。仅从“拿走他人遗留物品”这一行为,能够作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,既可以解读为秘密窃取财物,也可以解读为误以为对方遗忘,准备归还物品。
第二,社会生活经验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落差。普通大众视角下,东西落在座位上,不是无主物,旁人不该拿走。但刑事诉讼认定犯罪,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,并非社会一般道德评价。道德层面的不妥行为,不等于刑事层面的犯罪行为。
第三,关键事实需要依靠间接证据佐证。当事人陈述自己是打算追出去归还物品,出站闸机口还短暂停留等待失主,下车之后将眼镜盒放置车内,并且和司机交代妥善保管物品。如果没有对应的录像、证人证言印证,当事人单方陈述很难被办案机关采信。
第四,案件处在审查起诉阶段,时间窗口有限。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辩护的关键阶段,一旦起诉至法院,即便后续宣判无罪,当事人已经经历完整刑事诉讼流程,时间、精力损耗巨大。
三、滑莹律师辩护办案过程
接受委托之后,滑莹律师时间会见当事人,完整倾听当事人对于事发全过程的表述。当事人辩解,自己并不具备窃取眼镜的想法,拿取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子内部具体是什么物件,其判断邻座乘客已经下车,误以为对方遗忘物品,拿取眼镜盒的初衷,是希望追上对方予以归还。当事人陈述,经过出站闸机之后,自己原地短暂等候两分钟,希望可以碰到失主;之后将眼镜盒放置于自己车辆前窗位置,并且叮嘱随行司机妥善保管该物品。
会见之后,滑莹律师梳理全案卷宗,发现案卷当中缺少可以印证当事人陈述的关键材料。当事人等候失主、将物品交由司机保管的过程,直接关系到判断当事人内心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。辩护工作的突破口,就是调取这些客观间接证据,用客观行为印证当事人的主观心态。滑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,申请调取高铁出站闸机口监控录像,同时申请收集司机的证人证言,把当事人所说的行为,转化成为诉讼当中可以使用的证据材料。
在证据收集固定之后,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完整提交辩护意见。辩护核心逻辑是:盗窃罪成立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,结合当事人拿取物品之后等候失主、妥善保管物品、嘱托司机保管财物一系列客观行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,本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所需要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,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。
辩护人多次和办案机关沟通,围绕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原则展开论证,区分民事层面不当处置遗失物和刑事盗窃犯罪的边界,充分阐释本案当中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。经审查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对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四、案件典型价值解析
本案不起诉,不等于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方式。在公共交通工具捡拾拿走他人遗留物品,行为本身存在不妥之处,在民事层面需要返还财物,但这不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。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认定犯罪需要完整证据链条,需要排除全部合理怀疑。当客观行为可以作出多种合理解读,没有充分证据锁定行为人具有犯罪主观目的,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。
该案也体现出刑辩精细化辩护的重要意义。很多案件,卷宗表面看指控逻辑通顺,但只要深挖案件细节,寻找被忽略的客观痕迹、监控、证人,就可以搭建起对抗推定主观过错的证据链条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简单依靠结果倒推,不能因为财物被带离现场,就直接推定当事人想要占有财物,必须完整考量行为全过程:拿取物品起因、拿取之后的处置行为、有无归还的客观举动、事后对待财物的态度,综合全部事实予以评判。
五、本案带来的实务警示
首先,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遇到他人遗留物品,稳妥的处理方式不是自行拿取带走,优先选择交给列车乘务员、车站工作人员、安保人员,由公共场所保管处置。即便内心出于好心想要归还,自行拿走遗失物,很容易陷入刑事风险。客观拿取财物的行为一旦发生,后续要自证主观没有犯罪想法,举证会存在很大难度。
其次,区分道德过错、民事不当行为和刑事犯罪。日常生活当中,一件事情在情理上存在不妥,不等于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。刑法保持谦抑性,不会把所有有瑕疵的行为全部纳入刑事追责范围,但普通人不要抱有侥幸,不要以“我是好心”作为随意处置他人财物的理由。
再者,一旦自身或者亲友因为这类事件进入刑事程序,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。这个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,要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,不要只关注案件客观结果,更要梳理行为全过程,挖掘可以反映主观心态的客观证据,监控录像、聊天记录、在场证人都是可以用来还原主观状态的重要素材。侵财类犯罪当中,主观目的辩护空间,藏在案件的各类细节之中。
